郑州市汽车环保标志_郑州机动车环保标志
1.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2.郑州市报废车补贴政策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全市环保目标管理、重要事项督办、会议组织、政务、文秘、保密、档案、保卫、财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综合计划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统计年报;组织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参与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计划的编制工作;管理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和业务活动补助经费;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和对外经济合作、利用外资工作;参与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四)污染控制处
负责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噪声、辐射、放射性废弃物、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审定全市重点排污行业和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指标;负责编制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计划、重点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实施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和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开发监督处
组织制订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开发建设活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审批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定全市生态保护、自然保护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生态旅游发展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对风景旅游、名胜区等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七)政策法规处
组织制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组织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答复工作,组织办理人民群众信访、投诉工作;承办市环境保护局管辖的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参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八)科技标准处
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负责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郑州市报废车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1.《郑州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实施前,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车辆。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定期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
4.低于国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并已经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5.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详见附件1)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6.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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