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管理体系有哪些内容

2.车间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3.汽车三包系列知识:汽车三包规定解读概况

4.质量检验的主要管理制度有哪些?

5.汽车维修企业技术管理的基本任务主要包括哪些?

6.最新有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规定或办法

质量管理体系有哪些内容

汽车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_汽车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一般由与管理活动、提供、产品实现以及测量、分析与改进活动相关的过程组成。 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车间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合理配备过程检验和监控人员;过程检验和监控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应符合要求;过程检验和监控的力度要达到企业预防产品出现不合格品的需要;过程产品出现不合格品如何处置要有明确的措施;产品出现不合格时信息要及时传递;产品出现不合格品原因要明确由谁来分析。

过程所运用的统计技术应满足企业的需要;过程检验和监控人员与各车间要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并形成产品质量是制造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理念;产品订单的特殊要求要能及时传递到过程监控人员。

扩展资料:

车间班组管理对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具有重大的帮助,是企业中常见的管理模式,车间班组是企业生产的一线,所以在车间班组中做好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班组生产的总体质量,能够实现企业产品生产质量的提高。在车间班组中做好质量管理,需要班组成员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班组长在工作中尽到自己的职责。

发现质量事故时,做到责任查不清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排除不放过,预防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车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绝不流入下道工序。

中国知网—浅谈总装车间质量管理

汽车三包系列知识:汽车三包规定解读概况

2013年10月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实践证明,《汽车三包规定》在落实经营者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倒逼汽车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在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三包规定》的基础上,适应汽车产业发展和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扩大调整范围、严格三包责任、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较大幅度修改。

修订前的《汽车三包规定》共9章48条,修订后的《汽车三包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者义务、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2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家用汽车产品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技术机构的工作。第二章经营者义务,主要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按照汽车三包制度的要求执行出厂检验、信息备案、交付修理记录等义务。第三章三包责任,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限和包修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条件、家用汽车产品更换退货的补偿标准和消费者损失赔偿的要求、三包责任转移、三包责任免除条件以及三包退换车再次销售和其三包责任的相关要求。第四章争议的处理,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途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鼓励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对本规定涉及的用语进行了定义或者说明,明确了有关配套标准和规章生效的日期。

质量检验的主要管理制度有哪些?

质量检验的步骤:

1、根据产品技术标准明确检验项目和各个项目质量要求;

2、规定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借助一般量具或使用机械、电子仪器设备等测定产品;

3、把测试得到的数据同标准和规定的质量要求相比较;

4、根据比较的结果,判断单个产品或批量产品是否合格;

5、记录所得到的数据,并把判定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促使其改进质量。

质量检验的主要管理制度:

在质量管理中,加强质量检验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检验的管理原则和制度,主要有:

1、三检制

三检制就是实行操作者的自检、工人之间的互检和专职检验人员的专检相结合的一种检验制度。

(1)自检。自检就是生产者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按照图纸、工艺和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自行进行检验,并作出产品是否合格的判断。这种检验充分体现了生产工人必须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通过自我检验,使生产者充分了解自己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开动脑筋寻找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而取改进措施,这也是工人参与质量管理的重要形式。

(2)互检。互检就是生产工人相互之间进行检验。主要有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流转过来的半成品进行抽检;同一机床、同一工序轮班交接班时进行相互检验;小组质量员或班组长对本小组工人加工出来的产品进行抽检等。

(3)专检。专检就是由专业检验人员进行的检验。专业检验是现代化大生产劳动分工的客观要求,它是自检和专检不能取代的。而且三检制必须以专业检验为主导,这是由于现代生产中,检验已成为专门的工种和技术,专职检验人员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工艺知识和检验技能,都比生产工人熟练,所用检测仪器也比较精密,检验结果比较可靠,检验效率也比较高;其次,由于生产工人有严格的生产定额,定额又同奖金挂钩,所以容易产生错检和漏检。那种以相信群众为借口,主张完全依靠自检,取消专检,是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实际的。

2、重点工序双岗制

重点工序双岗制就是指操作者在进行重点工序加工时,还同时应有检验人员在场,必要时应有技术负责人或用户的验收代表在场,监视工序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这里所说的重点工序是指加工关键零部件或关键部位的工序,可以是作为下道工序加工基准的工序,也可以是工序过程的参数或结果无记录,不能保留客观证据,事后无法检验查证的工序。实行双岗制的工序,在工序完成后,操作者、检验员或技术负责人和用户验收代表,应立即在工艺文件上签名,并尽可能将情况记录存档,以示负责和以后查询。

3、留名制

留名制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人库出厂,每完成一道工序,改变产品的一种状态,包括进行检验和交接、存放和运输,责任者都应该在工艺文件上签名,以示负责。特别是在成品出厂检验单上,检验员必须签名或加盖印章。这是一种重要的技术责任制。操作者签名表示按规定要求完成了这道工序,检验者签名表示该工序达到了规定的质量标准。签名后的记录文件应妥为保存,以便以后参考。

4、质量复查制

质量复查制是指有些生产重要产品的企业,为了保证交付产品的质量或参加试验的产品稳妥可靠、不带隐患,在产品检验人库后的出厂前,要请与产品设计、生产、试验及技术部门的人员进行复查。

5、追溯制

追溯制也叫跟踪管理,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每完成一个工序或一项工作,都要记录其检验结果及存在问题,记录操作者及检验者的姓名、时间、地点及情况分析,在产品的适当部位做出相应的质量状态标志。这些记录与带标志的产品同步流转。需要时,很容易搞清责任者的姓名、时间和地点,职责分明,查处有据,这可以极大加强职工的责任感。

6、质量统计和分析制

质量统计和分析就是指企业的车间和质量检验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质量状况,对生产中各种质量指标进行统计汇总、计算和分析,并按期向厂部和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以反映生产中产品质量的变动规律和发展趋势,为质量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统计和分析的统计指标主要有:品种抽查合格率、成品抽查合格率、品种一等品率、成品一等品率、主要零件主要项目合格率、成品装配的一次合格率、机械加工废品率、返修率等。

7、不合格品管理制

合格品管理不仅是质量检验也是整个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不合格品的管理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不查清不合格的原因不放过;不查清责任者不放过;不落实改进措施不放过。这一原则是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坚持这种思想,才能真正发挥检验工作的把关和预防的作用。对不合格品的现场管理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对不合格品的标记工作,即凡是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半成品或零部件,应当根据不合格品的类别,分别涂以不同的颜色或作出特殊标记,以示区别;二是对各种不合格品在涂上标记后应立即分区进行隔离存放,避免在生产中发生混乱。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有以下方法:(1)报废;(2)返工;(3)返修;(4)原样使用,也称为直接回用。

8、质量检验考核制

在质量检验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产生检验误差是很难避免的,甚至是经常发生的。据国外资料介绍,检验人员对缺陷的漏检率有时可高达15%一20%。检验误差可分为:

(1)技术性误差。它是指由于检验人员缺乏检验技能造成的误差。

(2)情绪性误差。它是指由于检验人员马虎大意、工作不细心造成的检验误差。

(3)程序性误差。它是指由于生产不均衡、加班突击及管理混乱所造成的误差。

(4)明知故犯误差。它是指由于检验人员动机不良造成的检验误差测定和评价检验误差的方法主要有:

(1)用重复检查,是由检验人员对自己检查过的产品再检验一到两次,查明合格品中有多少不合格品及不合格品中有多少合格品。

(2)复核检查:由技术水平较高的检验人员或技术人员,复核检验已检查过的一批合格品和不合格品。

(3)改变检验条件:为了解检验是否正确,当检验人员检查一批产品后,可以用精度更高的检测手段进行重检,以发现检测工具造成检验误差的大小。建立标准品。用标准品进行比较,以便发现被检查过的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或误差。由于各企业对检验人员工作质量的考核办法各不相同,还没有统一的计算公式;又由于考核是同奖惩挂钩,各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所以很难用统一的考核制度。但在考核中一些共性的问题必须注意,就是质量检验部门和人员不能承包企业或车间的产品质量指标;再就是要正确区分检验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界限。

汽车维修企业技术管理的基本任务主要包括哪些?

1.建立技术管理组织机构

在高档车维修企业内部应建立以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工作指挥系统,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技术管理职能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

2.建立技术管理制度及技术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汽车维修的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和各级技术责任制度,例如车辆维修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制度、材料配件管理制度、全面质量管理制案例度及质量检验制度、技术教育培训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技术经济定额管理制度、技术责任事故处理制度等。

3.坚持技术为生产服务的原则

宝马维修企业技术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以提高汽车维修质量为中心,技术应为维修生产服务,为生产现场服务。其内容包括:分析汽车维修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情况,抓好汽车维修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抓好零件分类检验、维修过程中的过程检验及总成验收,开展QC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等);解决汽车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重要技术问题。

4.搞好汽车维修的机具设备管理

根据“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原则,配合企业的实际生产过程,对本企业所有的运输车辆及汽车维修机具设备进行全过程的综合性管理。

5.搞好修旧利废与技术革新

积极开展修旧利废与技术革新工作,以推广先进维修技术,减轻工人劳动强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努力降低修理成本。

6.搞好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

最新有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规定或办法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为本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交通厅(局〕对检测站的建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 经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检测站的职责

第五条 检测站的主要任务:

(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四)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六条

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测。

第七条 检测站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具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

对经过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经认定的检测站应出具检测结果证明。检测结果证明可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维修车辆的出厂凭证。

第九条 检测站应建立检测档案,并定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检测结果证明和检测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

第三章 检测站分级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 根据检测站的职能,检测站分为A、B、C。

A级站:能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任务,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前轮定位。车速、车轮动平衡,底盘输出功率。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磨损、变形、裂纹,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B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维修质量的检测,即能检验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变形、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C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及异响、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A级站和B级站出具的检测结果证明,可以作为维修单位维修质量的凭证。

第十一条 检测站的基本条件:

(一)设备:检测站根据级别和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也可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检测车。检测设备或检测车,由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型式认定,定期公布。

(二)人员:检测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检测员须经当地交通厅(局)组织的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三)场地:检测站车辆出口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检测间应宽敞、明亮、整洁,通风、排水、照明设备良好,工艺布局合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检测站停车场地,不得小于检测间面积。

(四)管理制度:检测站必须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与质量监督要求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章 检测站的认定

第十二条

凡按交通厅(局)规划建立,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检测站,经该站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提出认定申请。交通厅(局)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报站的装备设施、工艺布置、计量仪具、人员组成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认定合格后的检测站,由当地交通厅(局)发给“检测许可证”,并根据运输车辆检测制度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中交通厅(局)可指定一个A级站作为本地区的中心站,直接管理。该中心站应经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认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认定后的中心站可对本地区其他各级检测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检测站如发生迁址、业务范围变更或停业等,应报当地交通厅(局)批准。

第十六条

对不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弄虚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检测站,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公路运输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