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气站的审批部门是哪个?

2.CNG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岗位管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等怎么做?

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4.汽车加气站的气一般怎么去进?去哪里进?找那个部门?

5.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6.汽车上的CNG是什么意思

7.濮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加气站的审批部门是哪个?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按功能如何分类_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部门

加气站建设办事程序和必要的批准文件(供参考)

前期准备 向有关部门申报加气站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建设方案

落实土地使用权

联系气源管道(CNG)、动力、公路接口、水源等有关事宜,联系运输气源(LPG),动力(30KW)以下、水源

编制加气站建设工程技术方案

编制工程投资概算

批复定点

市组织专家召开加气站工程项目评审会,形成会议纪要

办理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相关的各项手续

其他有关手续

向消防局申办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方案审核签章手续。

必备资料:

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专用消防报建审批表

技术设计方案

由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含消防设计章)总图、施工图

向规划局申领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

必备资料:

市经委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市消防局的初审意见

国土权属证明或建站土地租赁协议、土地作股证明文件等

市测绘部门提供有效的地形现状图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总图及施工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

向国土部门申报用地范围、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

向建管站报建,办理质检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

必备资料:

市经委定点批复

市消防局批复

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

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筑合同

凭报建手续办理质检手续

向规划局取得管线规划许可证

向市政局、交管局、城管局申办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

必备资料:

城市道路开挖申请表

市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管线(CNG)建设规划红线走廊许可证。在主城区干道开挖,应到市政局、交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竣工验收

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图

办理消防、规划、环保、劳动等验收的相关手续

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相关证件

办理安装资质注册登记证

组织操作管理人员的资质培训,取得上岗操作证,投入运营

吉林市办事程序(供参考)

报批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是否具备申报资质,合格后报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查。

立项

立项后,由建设局提供车用液化气(LPG)加气站土地征用政策,委派规划局进行站址规划。

规划

申请单位应向规划局提供建站选址意向、面积等书面材料,由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选址规划。

环保

选址规划后,向环保局提出申请,领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咨询备案表》,由环保局现场查看选址,提出环境影响意见进行组织评价、批复。

征地

站址规划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土局递交建设用地规划材料,进行土地征用。

根据市场情况和未来发展要求,选择和订购加气设备,制定生产周期,签订购销合同。

设计

土地征用后,选择具有认证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图,根据规范要求,达到消防安全间距,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设备图纸,设备布局要求,周围水电供应情况。

土建

设计出图后,上报消防部门审批,批准后进行建设施工,由建设单位、设计部门、土建单位、监理公司等进行论证与技术交底施工。

竣工验收

施工结束后,组织联合验收或单独验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防、环保、监理、技术监督局、规划局、国土局、劳动安全局、设计单位等参加。

试运行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进行调试,试运行。

持有效批文,到市商务局油管办审核,报省商务厅核发资质证书。

注册

在取得零售经营资质证书的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局申请注册营业执照。

附件2(重庆市CNG加气站建站工作办事程序指南):

重庆市CNG加气站建站工作办事程序指南

(试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为推进我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鼓励广大业主积极投入CNG事业,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要求,根据《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现公布《重庆市CNG加气站建站工作办事程序指南》及业主申报建站流程图,供建站业主参考。

一、前期准备

1.按照市颁布的CNG汽车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和建站布局选址的要求,根据气源管道走向选择合理的站址。业主向市经委申报加气站工程项目建设方案。

2.市经委牵头邀请消防、规划、环保、国土、劳动等有关部门,踏勘现场,取得一致意见。

3.落实土地使用权,联系气源管道、动力、公路接口、水源等有关事宜。

二、批复定点

1.编制气站建设工程技术方案

方案包括总图布置、工艺流程、技术参数、设备选型等主要内容。消防安全、环保、劳动卫生要有专篇。

2.工程投资概算包括土建、设备、水电气管道道路接口测算,生产流动资金等各项费用。

3.市经委组织专家组,会同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召开加气站工程项目评审会,写出会议纪要。由市经委批复同意定点。

4.办理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相关的各项手续。

三、办理有关手续

由于CNG加气站属工艺流程标准化、设备选型系列化,投资小、建站周期短的工程,因此,应该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1.业主向市消防局申办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方案审核签章手续。

必备资料

(1)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2)专用消防报建审批表

(3)技术设计方案

(4)由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含消防设计章)总图、施工图。

2.业主向市规划局申领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

必备资料:

(1)市经委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2)市消防局的初审意见;

(3)国土权属证明或建站土地租赁协议、土地作股证明文件等;

(4)市测绘部门提供有效的地形现状图;

(5)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总图及施工图;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

3.业主凭建站批文,按渝府发[1998] 40号文(重庆市人民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办理有关优惠政策。市经委将建站进度,完成情况报市CNG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业主向国上部门申报用地范围、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

四、报建

1.业主向建管站报建,办理质检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

必备资料:

(l)市经委定点批复;

(2)市消防局批复;

(3)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

(4)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5)建筑合同;

(6)凭报建手续办理质检手续。

2.业主凭施工许可证沛质检站质检手续开工建设。

3.管线建设:

(l)按三条第2款、四条第2款程序与加气站建设手续一并报规划局取得管线规划许可证。

(2)向市政局、交管局申办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

必备资料:

(l)城市道路开控申请表;

(2)市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3)管线建设规划红线走廊许可证。在主城区干道开挖,应到市政局、交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五、上述手续完备后,业主可开始项目施工,施工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质量。主要设备由市技术监督局和劳动局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和计量强制检定。

六、市经委组织操作管理人员的资质培训,取得上岗操作证。

七、由市经委组织竣工验收,开始试生产。完成竣工验收图,办理消防、规划、环保、劳动等验收的相关手续,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相关证件,办理安装资质注册登记证。

八、加气站试生产三至六个月,调整完善各项遗留问题。市技术监督部门加强气质的监督管理。九、市经委组织专家进行生产验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运行。徐工一三0

CNG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岗位管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等怎么做?

CNG加气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一般 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安全组织

第三条,安全教育

第四条,安全措施

1. 加气站内必须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3.加气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必须停止加气作业。

第五条,加气站用火必须按国家与公司相关《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电气管理

1.用电管理

2.防雷、防静电规定

第七条,安全检查

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八条,消防管理

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加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第九条,事故管理

按相关<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备管理

1、储罐的管理

2、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或储气井的管理

3、压缩机、泵的管理

4、管线的管理

5、加气机的管理

6、阀门及安全附件的管理

第十一条,设备检修维护

第十二条, 作业管理

加气作业:

1.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严禁为非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

2.作业时每台加气机应有一名操作人员,但一人不应同时操作两把加作业;

3.操作人员应站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保持与加气机1m以上距离;

4.汽车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夜间应半闭车灯;

5.加气前,操作员应对车辆的储气瓶仪表、阀门、管道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

6.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8。压缩天然气放空时,枪口严禁对准人;

9.加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加气机计量仪表压力是否正常。压缩天然气压力不应超过20MPa;

10.加气期间,操作人中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代为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11.加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12.加气结束,关闭加、储气瓶阀、加气管阀,卸下加,盖好加气口保护盖,核准加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后,方可启动车辆;

13.接卸气、加气作业期间,安全员应定时巡检储气罐的运行参数,发生异常停止加气作业。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第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协调机制。第五条 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管理燃气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省人民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能力;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统一规划的燃气基础设施。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管道燃气城市门站、储配站,瓶装燃气储配站、储存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瓶组站、瓶装燃气配送网点等小型燃气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移交建设资料档案。

市州、县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等要求,对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燃气场站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组织审查。第十一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应当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因尚不具备通气条件未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的,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

已建住宅补建管道燃气设施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居民用户收取,但不得高于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非居民用户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按照省人民有关部门确定的工程造价定额计价,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非居民用户收取。

燃气经营者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由县级人民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新申请经营瓶装燃气的,应当设立企业。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瓶装燃气充装和供应站(点)经营的,向县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同一市、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的,向市、州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州行政区域经营的,分别向市、州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向县级人民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印制。

汽车加气站的气一般怎么去进?去哪里进?找那个部门?

一般有两种途径,如果你的加气站属于常规站即标准站,那么你应找当地负责城市天然气管网的天然气公司洽谈进气管与附近城市管网的接口事宜和气价;如果你的加气站属于子站形式,则应当找当地或者附近城市的汽车加气母站(及所属公司),洽谈用压缩天然气运气拖车为你的加气站送气以及气价问题。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五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第八条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已经建成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应当并入燃气管网。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设施,确保在燃气供应严重短缺或者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能够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包括由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汽车上的CNG是什么意思

汽车上印有CNG表示此车是以压缩天然气作汽车燃料的车辆。

CNG 即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 Natural Gas,简称CNG)是天然气加压并以气态储存在容器中。压缩天然气与管道天然气的组成成分相同,主要成分为甲烷。

CNG是一种最理想的车用替代能源,其应用技术经数十年发展已日趋成熟。它具有成本低,效益高,无污染,使用安全便捷等特点。

扩展资料:

关于压缩天然气汽车的一些相关规定

一,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对改装、维修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建立档案,并按一车一档备查。

二,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关安全附件、计量器具、气体质量等进行定期检验或校验。

四,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的气瓶。

六,压缩天然气汽车更换气瓶,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百度百科-CNG汽车

中国网-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濮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院令第58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令第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等,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专项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第六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消防机构审核。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燃气发展规划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规划燃气管网设施位置。燃气设施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燃气设施建设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协议,协商制定设计、施工方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燃气经营企业同意。

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参加。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通气。第九条 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市、县人民应当及时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市、县人民或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四至、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同一区域内只能授权一家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管道燃气项目,不得将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市场割裂开,分别授予不同的管道燃气企业。

具有稳定气源供应的城乡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应建设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及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承担当地储气调峰及应急储备气源功能的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除外);城乡燃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因居民及工商业用户需求,确需建设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应由获得该区域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其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燃气专项规划及工程建设程序、标准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