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最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哪里

2.哈尔滨中顺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3.哈尔滨市农用运输车进城运输和摩托车管理办法

4.哈尔滨市出租车运管处现在上班吗

5.哈尔滨机动车变更登记如何申请

6.2022年哈尔滨私家车报废有补贴吗

7.哈尔滨车辆年检流程

8.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2016)

哈尔滨最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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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的城乡路汽车专业街,在街道两侧集中了50余家二手车销售店铺,是哈尔滨市最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之前或在经济实用寿命期内服役,并仍可继续使用的机动车辆。

哈尔滨中顺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哈尔滨中顺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是2007-03-16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公路二出口处。

哈尔滨中顺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30104793098406R,企业法人李晓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哈尔滨中顺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回收报废汽车(资格认定书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废旧物资回收(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不含危险废物);购销:汽车、汽车配件、建材、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场地出租、机械设备出租;提供劳务服务(不含中介、不含劳务派遣);旧家电回收(不拆解);汽车救援服务(不含拖车、不含维修);机动车登记代理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黑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7744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63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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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农用运输车进城运输和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用运输车进城运输和市区内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指定的区域和道路上行驶的农用运输车,以及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定的区域和道路是指松花江公路大桥(收费站以南)、哈黑公路(东滨江桥南端)、哈东公路(东化工路以西)、先锋路(化工路以西)、公滨路(电碳路以西)、进乡街(进乡桥以北)、哈平路(任家桥以北)、学府路(学府桥以北)、工农大街(干校街以东)以内的区域,机场路、平房区的新疆大街、友协大街、保国大街和联盟大街。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运输车为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两种: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7.4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公斤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公斤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摩托车是指安装内燃发动机,设计时速20公里以上,空车质量不大于400公斤的两个或三个车的机动车。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农机、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密切配合。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环境污染情况,提出方便农用运输车进城运输流量方案和限制摩托车增量及流量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农用运输车进城运送自产菜、粮、奶和积肥,以及拉运自用少量农业生产资料需要在禁行路上行驶的,应当办理临时通行证。

农用运输车不准在机场路隔离带带内的路面上行驶。第七条 在市区内指定区域和道路上驾驶农用运输车,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驾驶员应当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心的驾驶证。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的农用运输车、民用摩托车均不准使用军、警和外地号牌、行驶证。

本办法施行前使用军、警和外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办理本市号牌、行驶证。第九条 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在市区指定区域和道路上行驶,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农用车运输安全基准》和《摩托车安全基准》规定的标准,保持车容整洁。第十条 三轮农用运输车在市区指定区域和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第十一条 农用运输车在市区指定区域和道路上不准拖带挂车和在驾驶室以外的其它部位乘坐人员。第十二条 农用运输车进城运输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号牌、行驶证;

(二)按规定检验合格,排污量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安装驻车制动器。

凡不符合上款条件的,不准进城运输。第十三条 驾驶摩托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无号牌、行驶证;

(二)不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三)并行、互相追逐或竞驶;

(四)驾驶员座前载人;

(五)二轮或侧三轮摩托车乘车人侧坐或倒坐;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为车队护卫;

(七)三轮摩托车车斗站立人员。第十四条 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车辆严重损坏,经修理无法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

(二)排污量、噪声均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第十五条 更换摩托车发动机、车身,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除依法核准的生产企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装、拼装摩托车。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号牌和行驶证,应当控制在市政府批准的增量范围内。

办理摩托车号牌、行驶证,除持有关证件外,应当缴纳城市道桥建设增容基金,其标准为购车款或车辆价值的百分之五十,由市交通部门在收取车辆附加费时一并收取,所收费用用于城市道桥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进城在市区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第十九条 摩托车、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处罚。

哈尔滨市出租车运管处现在上班吗

哈尔滨市出租车运管处现在上班。通过天眼查得知,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成立于2019年,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负责为从事出租汽车专业的单位办理开业,车辆更新报废,停业等有关手续。负责出租汽车市场设施管理和经营资格,营运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质量纠纷。负责征缴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人的有关规费。有效期自2019年03月25日至2024年03月25日,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号。所以截止2023.01.01日哈尔滨市出租车运管处上班。

哈尔滨机动车变更登记如何申请

我们购买车辆是需要到车管所为车辆办理上户手续,办理上户手续是需要登记车辆和车辆所有人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有变动,那么就会影响车辆的登记,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在哈尔滨机动车变更登记如何申请?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哈尔滨机动车变更登记如何申请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二、哈尔滨市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的类型是比较多,机动车都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不同的车辆悬挂的车牌号是不一样的,自然需要缴纳费用有所不同,轿车的反光号牌是最贵的。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汽车问题,可以到太平洋汽车网进行咨询。

百万购车补贴

2022年哈尔滨私家车报废有补贴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有补贴的。哈尔滨私家车报废最高可以补贴6000元。要有新车注册的手续和旧车报废的手续,由当地车辆回收单位上报商务局,环保局,最后由财政局把款打到你上报的个人账户。不是黄标车的话,没有补贴,(黄标车是指化油器车辆)。

哈尔滨车辆年检流程

1、营运载客汽车

(1)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2)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1)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2)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私家小汽车)

(1)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2)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3)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

(1)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2)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6、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2016)

一、将第一条中的“人体”修改为“公众”。二、将第二条中的“市区”修改为“行政区域”。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修改为“负责市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或者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将第二款修改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支持制造和使用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逐步推进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六、删除第八条。七、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删除第二款。八、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免予排气污染物检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在用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出具排放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排气污染物检测单位”修改为“排放检验机构”。

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数据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表述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实时共享,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二)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转,不得遮挡或者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

(三)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

(四)公示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检验方法、排放限制标准、收费标准、检验流程、检验过程及结果和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检;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遥感等方法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巡查,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实施影像拍摄,并告知机动车所有者。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接受检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查工作协作机制,对行驶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十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监督检测排气污染物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者限期维修治理;维修治理后,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