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质量鉴定判决书_汽车质量司法鉴定
1.车贷解押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案例分析
3.交通事故中车撞成什么样才算报废
4.车子贷款结清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车贷解押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车贷还清后解押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这个证书也叫绿本,一般保管在贷款机构手中,因此在结清车贷以后,需要联系当初申请车贷的机构,要求他们尽快确认贷款结清状态,取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2、贷款结清证明。
有一些地区的车管所会要求提供贷款结清证明才能够解押,所以在结清车贷以后可以要求贷款机构出具一份证明,免得以后耽误自己的时间。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原件加盖抵押权人公章。
4、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可以看到车辆解押需要准备不少的东西,如果缺了一样都可能会导致车辆解押业务无法办理。
另外因为各个地区车管所的规定会有一些区别,所以在办理车辆解押业务以前,可以先进行咨询,按照车管所的要求来准备资料。
另外在将车辆解押的过程中,也可以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1、只能够去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解押。
车辆在哪里登记的就只能够去哪里解押,不能够异地办理。
2、车辆解押一般不会有其他的费用。
车辆解押是不会收费的,只要带齐资料就好了。
3、可以委托其他人来解押。
如果在外地或者是没有时间,那么可以出具一份委托书,由委托人带好相关的资料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解押手续,这一个规定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4、只能够在工作日办理解押。
车管所在周末与节假日一般是不上班的,办理解押手续需要注意到时间。
在结清车贷以后,需要尽快办理车辆解押手续,如果车辆没有及时解押,那就还是会存在一些产权风险,不利于以后车辆过户或者是办理抵押。
网贷大数据可以反映网贷的真实情况。要是贷款太多,建议好好了解一下自己的信用数据。查找:翠鸟数据,可生成大数据报告。虽然两者有区别,但银行贷款为了避免个人无力偿还坏账的情况出现,还会关注大数据信贷情况,信贷不良会影响很多方面的权利。
扩展资料:
还完车贷后需要做哪些事情?
还完车贷后,首先需要去经办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线下网点办理贷款结清手续,申请开具贷款结清证明,并拿回抵押的车辆登记证书。
然后需要带上贷款结清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和身份证、汽车行驶证、驾照等资料去当地车管所办理解押手续。
大家需要注意,有些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会在贷款还清后直接将贷款结清证明和车辆登记证书邮寄给,所以耐心等待就好,等收到后再去车管所办解押就行了。
而在车辆解除抵押登记之后,有在4S店交押金的还需要带上身份证和购车合同去4S店找柜台工作人员拿回押金。
还有,需要去保险公司将车险的第一受益人由车贷经办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改为自己。
上述手续全部办完后才算真正结束,车子也才算真正属于自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案例分析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萍刑一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志明,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上栗县东源乡石岭村水窝里组。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0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华、朱水清,江西省宜春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小芳,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上栗县东源乡石源村曾家里组。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00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辉,江西省萍乡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伟,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上栗县东源乡石源村河连塘组。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振武、谢宁,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金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州市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漳州市漳浦县官任镇红霞村。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0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腾云,江西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上栗县东源乡石源村河连塘组。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鹏远、吴中华,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志,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上栗县东源乡石源村河连塘组。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因涉嫌窝藏赃物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潘洪全,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萍检刑诉(2000)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志明、黄伟、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犯包庇罪,被告人曾小芳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何金义犯窝藏罪,被告人黄志犯包庇罪,于200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进萍、喻华明、邓中艳、代理检察员周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志明、黄伟、、曾小芳、黄志、何金义及其辩护人张建华、朱水清、徐振武、谢宁、吴鹏远、吴中华、杨志辉、潘洪全、何腾云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东源乡石岭鞭炮厂自1995年由被告人沈志明、沈生林(在事故中死亡)合股私营以来,在未办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安全配方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投产至2000年3月11日。1998年9月22日,上栗县有关部门下达了危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厂停止生产。2000年2月下旬,被告人沈志明、黄伟与福建省南安市土产公司口头商订了购销一汽车20×4.4CM、18×3.9CM、12×3CM型号的爆竹协议。两被告人订好此业务后,立即回萍乡要沈生林试制样品。3月1日,被告人黄伟提供了1吨氯酸钾给石岭鞭炮厂制作大爆竹。3月2日,沈生林将制好的6只大爆竹样品交给被告人黄伟,要其带到福建看是否还能找到买主。3月4日,被告人沈志明、用被告人黄伟提供的1万元现金前往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购买了3吨做大爆竹的纸张,然后开始成批生产大爆竹。被告人黄伟到福建后,与福建省晋江市土产公司许坤口头协议购销爆竹,型号及数量为25×5CM的50件,20×4.4CM的40件,15×3.9CM的20件,12×13CM的10件,并约定清明节前将货送到。被告人黄伟随即打电话给沈生林,告诉他与许坤订货事宜,后又打电话给被告人,要她通知沈生林加快速度生产。被告人将电话内容告知了沈生林。3月6日,被告人沈志明携带了几只大爆竹样品去福建。沈生林为了赶时间,对前来加工的村民许诺以现金支付加工费。3月11日上午,先后有86人来到石岭鞭炮厂做工,因当时天下雨,被告人曾小芳怕半成品的爆竹被雨淋湿,而同意本来应该领料回家加工的人在拥挤的厂房内加工,还将半成品发给做工的学生。3月11日上午9时30分许,因配药工李华(在事故中死亡)在配药时违反操作规定,摩擦起火引起和硝间爆炸,继而引爆存放大爆竹和大地红鞭炮的大厅等4处发生爆炸,致使砖瓦结构的厂房倒塌,导致死亡33人,重伤3人,轻伤8人,轻微伤2人。经现场勘验提取的每个大爆竹的装药量为12.64克,其中氯酸钾含量占46.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克以上的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成分的规定。被告人沈志明、黄伟、组织参与生产的大爆竹装药量超过国家规定的251.8倍。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上栗县有关部门对石岭鞭炮厂的整改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克以上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成分,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爆炸现场提取的大爆竹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委托有关人员对“3·11”事故爆炸原因的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摄影照片公安机关法医对爆炸死伤人员的伤亡情况鉴定结论,证人黄春拔黄小春、许坤、黄耀友、沈冬云、曾秀文、清、李云、彭小红、沈细林、沈永林、沈伦尤、陈绍珍、谢红梅、周兵、李平忠的证言等证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志明、黄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曾小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有危险物品肇事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沈志明及其辩护人辩称,石岭鞭炮厂不是非法生产,而是有证生产,被告人沈志明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而只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沈志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当庭提供了石岭鞭炮厂《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石岭鞭炮厂企业登记证书》、《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据。被告人黄伟、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伟、没有参与石岭鞭炮厂的大爆竹生产,被告人黄伟没有为石岭鞭炮厂生产大爆竹提供1万元资金和1吨氯酸钾,他们是向石岭鞭炮厂购销爆竹,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曾小芳及其辩护人辩称,曾小芳只是石岭鞭炮厂的1名普通工人,不是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其行为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经审理查明,东源乡石岭鞭炮厂是1986年3月开办的,属石岭村村办企业。1989年7月份在上栗公安分局办理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1990年11月份在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栗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被告人沈志明。1995年后,被告人沈志明与沈生林合股承包经营该厂。他们将该厂的和硝间、加工间、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存放间都安排在同一栋房屋的不同房间内。上栗撤区改县后,1998年2月份,上栗县公安局要求全县各鞭炮厂更换《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石岭鞭炮厂一直未换证。上栗县公安局也未吊销其原有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营业执照》也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石岭鞭炮厂向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交纳了管理费用,也向税务部
门交纳了税费,1998年10月份,上栗县乡镇企业局向石岭鞭炮厂颁发了《企业登记证书》。1998年9月22日,上栗县乡镇企业局、消防队、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4家对石岭鞭炮厂检查发现存在库存量大、人员集中、危险间太近等问题,要求该厂停产整改,但该厂并未停产进行有效整改。被告人黄伟与从事个体鞭炮销售业务,自1995年来,多次销售石岭鞭炮厂生产的鞭炮。2000年2月下旬,被告人黄伟和沈志明去福建省南安市土产公司收账、联系业务,该公司业务员黄小春向两被告人提到是否生产“五彩炮”,后经协商,两被告人与该公司经理黄春拔,业务员黄小春达成口头协议购销规格分别为20×4.4CM、15×3.9CM、12×3CM的“五彩炮”,在3月10日前先交一部分货,剩余部分在清明节前交清。两被告人回到萍乡后,被告人沈志明要沈生林试制。3月2日沈生林将6只“五彩炮”样品交给被告人黄伟,要其带到福建联系其他买主。3月4日,被告人沈志明和沈生林去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购买做“五彩炮”的纸张,被告人因有他事一同前往。被告人黄伟到福建后,与福建省晋江市土产公司的许坤口头协议,购销一批“五彩炮”,其规格和数量为:20×4.4CM的40件,15×3.9CM的20件,12×3CM的10件,25×5CM的40件。达成协议的当天,被告人黄伟电话告知了沈生林。与此同时,沈生林在石岭鞭炮厂负责批量生产。后被告人黄伟电话告之被告人,要她转告沈生林加紧生产,被告人便电话告之了沈生林。被告人曾小芳系石岭鞭炮厂的收发员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3月11日
上午,在沈生林许诺以现金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先后有86人来到石岭鞭炮厂做工,当时厂房内堆放有100多袋“五彩炮”成品“大地红”鞭炮和其他一些爆竹半成品及一些原材料。因天下雨,沈生林同意前来做工的人在拥挤的厂房内加工,被告人曾小芳在场,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将爆竹半成品发给前来做工的人。上午9时30分许,因配药工李华违反国家安全标准配药,在和硝时违反操作规程,摩擦起火引发爆炸,继而引爆存放“五彩炮”和“大地红”鞭炮的大厅等4处发生爆炸,致使砖瓦结构的厂房倒塌,导致黄婷、沈红、张平、沈生林、李华等33人死亡,沈福强、罗清华、张根英3人重伤,胡桂芝、沈丹丹、曾小芳等8人轻伤,周兵、张三百2人轻微伤。经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现场勘查时提取型号为19.3×4.5CM的“五彩炮”检验结论:单个含药量为12.64克,其中氯酸钾含量为42.9%,摩擦感度为100%。单个装药量超过国家标准251.8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989年7月份,上栗公安分局颁发给石岭鞭炮厂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990年11月份,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石岭鞭炮厂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 1988年10月份,上栗乡镇企业局颁发给石岭鞭炮厂的《企业登记证书》。 1998年9月22日,上栗县乡镇企业局、消防队、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岭鞭炮厂停产整改的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克以上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成分,摩擦感度小于或等于60%。 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爆炸现场提取的大爆竹(“五彩炮”)的检验报告结论,规格为193×45MM的大爆竹含药量为12.64克,摩擦感度为100%,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公安机关委托有关人员对“3·11”爆炸原因的认定书结论爆炸原因是由于李华违反操作规程,摩擦起火引起的。 证人黄春拔、黄小春、许坤证实被告人沈志明、黄伟和他们口头协定了“五彩炮”业务。 证人沈冬云证实石岭鞭炮厂厂房结构不合理。 证人沈永林证实爆炸发生时,石岭鞭炮厂厂房大厅内有许多大爆竹半成品、成品和一些原材料,有很多人在做工。 证人彭小红、陈绍珍证实当时爆炸发生的情况。 证人谢红梅、周兵证实是沈生林同意他们在厂里加工爆竹,被告人曾小芳发了半成品给工人加工。 证人李云证实石岭鞭炮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中有被告人曾小芳。 证人李平忠证实爆炸发生前,被告人曾小芳发了爆竹半成品给工人在厂里加工。 公安机关的现场摄影照片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中有曾小芳的名字。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摄影照片,提取笔录证实的爆炸现场情况,提取大爆竹情况及厂房布局不合理,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堆放在一起等情况。 公安机关法医对死伤人员情况做出的鉴定结论。 被告人沈志明、黄伟对相关事实作的供述。 本院认为,石岭鞭炮厂是在被告人沈志明、黄伟与福建南安、晋江土产公司口头达成购销“五彩炮”协议后,由被告人沈志明等人组织生产“五彩炮”的,被告人督促了石岭鞭炮厂加紧生产,三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履行销售“五彩炮”协议,并非有生产爆炸物的故意;《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爆炸物”是指军用或民用的具有爆破性,有较强的爆破力和杀伤力的物品,而烟花爆竹虽属爆炸性物品,但其本质上是娱乐性用品,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五彩炮”装药量虽然超过了国家安全标准,但仍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娱乐用品,不能视为是“爆炸物”;石岭鞭炮厂自1986年3月开办以来,先后办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虽然没有按规定换取新的证照,但该厂一直在缴纳各种规费,公安机关还为该厂核发了外销证、运输证等,有关部门也未吊销其原有证照,上栗县乡镇企业局还颁发了《企业登记证书》,认为该厂生产爆竹是“非法”的,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志明、黄伟、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沈志明、黄伟、及其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沈志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志明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志明作为石岭鞭炮厂的法人代表,违反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厂房布局不合理,危险间太近,将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堆放在一起,库存量过大,生产工人过度集中,在有关部门通知停产整改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的事故隐患。同时,在生产作业中疏忽安全管理规定,配药工李华违反国家安全标准配药,违反操作规程,而直接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沈志明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曾小芳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小芳不是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石岭鞭炮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中有被告人曾小芳的名字,该厂将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张贴于厂房内,被告人曾小芳是明知的,但未提出不同意见,应是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具有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责,在沈生林违反规定让工人在拥挤的房内加工时,被告人曾小芳不但不制止,反而将爆竹半成品发放给工人加工,对本案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曾小芳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还指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多次通过电话与黄伟、沈志明取得联系,为黄伟的逃匿出谋划策,明知被告人沈志明、黄伟的下落而拒不向公安机关交代,并接受沈志明的授意,伙同被告人黄志积极藏匿石岭鞭炮厂《税务登记证》、伟利鞭炮厂与石岭鞭炮厂往来账本、爆竹购买证等,经公安机关讯问仍拒不提供。被告人沈志明、黄伟获悉石岭鞭炮厂爆炸后,逃往福建省龙海市何金义家。被告人何金义明知石岭鞭炮厂发生爆炸,死伤多人,还提供现金1000元给被告人沈志明,资助其逃匿,并于3月13日为被告人沈志明在福建厦门市袁厝社26号其亲戚家找好藏匿点,为其提供隐藏住所。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蓝银惠的证词,被告人黄伟、何金义3月13日在厦门的住宿登记,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黄志藏匿的有关账本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志、何金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犯有包庇罪、窝藏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是拒不交代沈志明、黄伟的下落,其藏匿的石岭鞭炮厂的《税务证》及往来账本不是罪证,被告人不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黄志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志没有包庇罪犯的主观故意,未妨碍司法人员办案,其行为不构成包庇罪。被告人何金义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金义没有窝藏罪犯的故意,不构成窝藏罪。
经审理查明,3月11日上午,被告人沈志明、黄伟从福建回萍乡的火车上得知石岭鞭炮厂发生了爆炸,被告人黄伟和被告人通了电话,了解了爆炸后的一些伤亡情况后,与被告人沈志明在新余下车,两被告人又转车,于3月13日躲藏到被告人何金义在福建省龙海市租住的家中,到被告人何金义家后,两被告人告诉了被告人何金义石岭鞭炮厂发生爆炸的事,向被告人何金义借钱要逃走,被告人何金义拿了1000元给被告人沈志明,并和被告人黄伟一起带被告人沈志明去厦门市袁厝社26号其亲戚家躲藏。3月14日后,三被告人被抓获。被告人黄伟、沈志明3月13日躲在福建时,又与被告人通了电话,被告人沈志明要被告人藏匿石岭鞭炮厂往来账本、《税务登记证》等,被告人即与被告人
黄志藏匿了以上物品,公安机关在3月14日讯问被告人时,没有说出被告人沈志明、黄伟的下落,3月18日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被告人时,讲出了被告人沈志明、黄伟的下落。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证人蓝银惠证实3月13日晚上何金义带了两个陌生人到她家,她只让其中一个在家过了夜。 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何金义和黄伟3月13日在厦门的住宿登记。 被告人沈志明供述和被告人黄伟去被告人何金义家,何金义给了他1000元,他们3人又躲在厦门何金义亲戚家。他授意被告人藏匿有关账本等。 被告人供述了被告人沈志明授意她藏匿有关物品及她和黄志藏匿的情况。 被告人黄志陈述他和藏了有关物品等情况。 被告人黄伟、何金义供述了带被告人沈志明去何金义家及厦门躲藏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虽然明知被告人沈志明的下落,未向司法机关及时提供,但其并未向司法机关作虚明,也未帮助被告人沈志明逃匿;其和被告人黄志一起藏匿的往来账本、《税务登记证》等物并不是被告人沈志明犯罪的罪证。被告人、黄志未虚构事实、隐藏罪犯,也未隐藏罪证,其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何金义明知石岭鞭炮厂发生爆炸,且后果特别严重后,还给钱资助被告人沈志明逃匿,并带被告人沈志明去其亲戚家躲藏,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金义不构成窝藏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黄伟行为的定性,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明知被告人沈志明的石岭鞭炮厂发生爆炸,后果特别严重,还带被告人沈志明躲藏在被告人何金义家,又和何金义一起带被告人沈志明到厦门躲藏,其行为帮助了被告人沈志明逃匿,构成窝藏罪。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志明、曾小芳的行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沈志明在有关部门发现石岭鞭炮厂存在安全隐患,通知其停产整改的情况下,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小芳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处于哺乳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何金义共同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黄伟是主犯,被告人何金义是从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志明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3月14日起至2007年3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曾小芳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3月16日起至2001年3月15日止。)
四、被告人何金义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3月16日起至2000年9月15日止。)
五、被告人无罪。
六、被告人黄志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剑峰
审 判 员 周晓春
审 判 员 郑 鹏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代刘树平
书 记 员 黄乔伟
交通事故中车撞成什么样才算报废
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执行强制报废。
根据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扩展资料
车辆报废补贴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为:
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
报废车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车辆报废补贴标准: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百度百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车子贷款结清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去银行或者“汽车贷款”公司办理贷款结清证明手续,当初在办理贷款的时候都是签订了汽车贷款协议的,所以一定要去开一个贷款结清证明,这样才能证明汽车贷款是按时全部还清的;
2.把当初抵押的车辆登记证书领回来;
3.去当地的车管所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当初贷款分期买车的时候绿本是被抵押的,上面也登记了车辆被抵押的状态,所以在还清贷款后应该及时去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4.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车险受益人的手续。
操作细节如下:
1.领取汽车登记证书:
贷款人还清车贷后,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还款明细等,如果在金融公司办理车贷的,去汽车的4S店取回汽车的登记证书。如果在银行办理车贷时,可以去抵押的银行取回汽车的登记证书。
2.办理解押手续:
贷款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汽车登记证书、贷款结清证明等资料,前往当地车辆管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撤销汽车抵押登记,然后按要求填写机动车抵押变案的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即可撤销。
3.变更车险的受益人:
一般情况下,购买汽车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贷款机构。贷款人还清车贷后,持贷款结清证明、身份证,前往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
相关问题:
一、解除抵押
贷款买车是将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也就是绿本)抵押给贷款机构,但是车以及行驶证还在自己手上,所以很多人会误以为钱还完了就可以了。实际上还要去贷款机构处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将绿本拿回来。
办理车辆解押手续所需的材料:《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并加盖抵押权人公章,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抵押权人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具体流程:
1.在还清最后有一笔车贷后10个工作日左右,及时的向贷款银行取得联系,并办理贷款结清证明,同时拿回抵押在银行的《车辆登记证书》和购车发票。
2.带齐相关的材料,前往当地的车管所办理解押手续,在办理完成后,车辆的所有权才会真正的回到我们自己手中。
二、办理保险变更
在车辆处于抵押期间,保险的名字虽然是自己,但受益人是放贷方,所以在办理了解押手续之后还要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通常在办理解压手续的过程当中就会顺便把保险变更手续办好,可以省下再跑保险公司的麻烦。
三、车贷还清后去解押的流程
1.汽车贷款最后一笔月供扣掉后,大约10个工作日,您的抵押手续就可以到办理汽车分期付款的银行取回了。银行的信用卡汽车分期,最好事先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咨询一下是否已经全部结清,客服电话在还款卡的背面能够找到。在金融公司办理的汽车贷款,可以拨打所属金融公司的客服电话咨询,或者到汽车销售商处咨询办理;
2.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本人持身份证领取,其他可能用到的手续还有:机动车行驶证、银行还款明细等。到哪里去拿回自己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参考《汽车贷款到期了,去哪里拿回自己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3.拿到登记证书后,下一步需要到当地市级的车管所办理解除车辆抵押手续,需要一并携带的资料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贷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这些资料在交接登记证书时,办理车贷的金融机构会一起给当事人;
4.到车管所办理大厅后,到相应的服务窗口即可办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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